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批复
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批复
索引号: 无
公开类型: 主动公开
发文字号: 沪水务〔2017〕132号
发文日期: 无
公开主体: 青浦区水务局
发布日期: 2018.09.19
上海市排水管理处:
你处《关于本市污水费征收工作相关事宜的请示》(沪排管〔 2017 〕 18 号)收悉。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研究,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:
一、《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因大量蒸发、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,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,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,经本市市、区(县)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公示后,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。这里所指的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可以用“排放量小于用水量的 50%”作为判定标准,凡排放量小于用水量 50% (含 50% )的,可按实际排放量征收污水处理费。
二、经认定为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缴纳义务人,其 2016 年 3 月 1 日以后属于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,可以在认定通过之后,在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中予以抵扣,直至抵扣完毕。
特此批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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